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除核定征收的方式、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核定利潤率的確定外,適用文書、資料報送、年度鑒定工作以及管理要求均按照《轉發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國稅發〔2010〕8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從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 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三、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做好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工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國際稅務管理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