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積極貫徹落實廣州市委、市政府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企業發展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市部分行業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的下限進行下調。現將調整的有關情況通知如下,請及時貫徹執行。
我市部分行業應稅所得率幅度調整如下:
上表規定的部分行業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執行期暫定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稅款所屬時期)。上表以外其他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仍按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8〕154號)的規定執行。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分別向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反映。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