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
你單位《關于我行廣州地區稅務集中申報繳納相關事宜的請示》(粵中銀計財[2009]53號)已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單位在履行本批復第二點內容的前提下,將中國銀行廣州地區各分支機構的相關地方稅費統一由你單位集中申報繳納。
二、你單位應就廣州市行政區內各分支機構向我市地方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跨區涉稅項目登記,并如實進行跨區涉稅申報納稅。
三、同意你單位統一向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領購發票,供你單位及廣州地區各分支機構使用。你單位應加強發票保管、調撥、開具、登記等管理工作。
四、你單位及廣州地區各分支機構的稅務登記業務仍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五、你單位及廣州地區各分支機構應分別準確核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此復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