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1.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3號公告的規定,穗地稅發[2009]148號文件的第二條廢止(藍色部分)。2.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穗地稅發[2009]148號第九條作廢。3.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第一條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07〕229號)規定,以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和標準(每人每天50元)計算”修改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14〕67號)規定,以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和標準(每人每天100元)計算”。4.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本文第三條于2017年4月24日開始廢止。5. 本篇法規中的正文第七條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廢止。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本文第四條廢止,藍色部分為失效內容。
局屬各單位:
現將市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9年)》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9年)
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市個人所得稅征管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出差伙食補助費的計稅問題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07〕229號)規定,以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和標準(每人每天50元)計算,為自行負擔出差伙食費的員工發放或報銷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對超標準發放或報銷的出差伙食費補助,則應將超標準的部分并入員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出差期間個人未負擔伙食費用的,應將出差伙食補助費全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原我局《關于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七點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二、關于從事貨物運輸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問題
從2009年1月1日起(稅款所屬時期),從事貨物運輸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原我局《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209號)附表說明第二點同時停止執行。
三、關于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殘疾人員界定問題
凡申請減征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殘疾人,必須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條件的人員,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四、關于異地繳納社保費稅前扣除問題
個人因社保關系在外地而在異地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如果能夠提供相關繳費憑證或證明文件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給予稅前扣除。對采取全年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納稅人可以從繳交當月起按照實際繳費月份數進行分攤扣除。
五、關于個人取得拆遷補償款征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被拆遷人取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部分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且不得扣除房產原值。
六、關于企業職工無償使用企業房產征稅問題
企業職工無償使用企業自有或租賃的房產,應視為職工取得其他經濟形式的應稅所得, 在使用期內按月并入職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使用房產屬企業租入的,按照企業每月支付的租金計算確認工資薪金收入額;使用房產屬企業自有的,應先以租金的公允價格確認工資薪金收入額,但對缺乏公允價格做參考的,應按照企業每月提取的折舊額計算確認工資薪金收入額。
職工合用上款所指房產,應自行協議約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納稅人拒不提供協議分配方案的,稅務機關可按人數均分原則核定個人實際收入額。
七、關于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征稅問題
個體工商戶從事異地經營,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按以下情形進行征管劃分: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辦理了跨區經營項目登記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否則,由經營行為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前款異地經營是指外地個體工商戶來穗經營,以及我市個體工商戶在“三區兩市”之間或者“三區兩市”與市區之間跨區經營(“三區兩市”指花都區、番禺區、南沙開發區、增城市、從化市)。
八、關于個人履行勞動合同保密或非競爭條款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與任職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條款或非競爭條款而取得原任職單位支付的收入,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有關規定,按照“偶然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關于生育津貼征稅問題
企業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補足生育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部分,同樣屬于生育津貼的性質,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以下簡稱財稅[2008]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男職工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貼參照財稅[2008]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關于單位為職工報銷醫療費征稅問題
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為未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職工報銷醫療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計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