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切實做好社保登記和稅務登記關聯工作,確保我局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在2009年1月1日實施,市局制發《繳費登記清理指引及錄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并補充以下幾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只有社保登記號碼,在“大集中”系統中找不到稅務登記號碼的業戶按照《規則》進行關聯登記。有社保登記號碼, 但已辦理稅務注銷手續的業戶不按照《規則》進行關聯登記。
二、為了區分普通臨時登記業戶,按照《規則》進行關聯登記的業戶,稅務登記號碼以“SB”開頭,登記類型為“社保戶”。
三、登記分局或登記部門對業戶進行關聯登記后,通過稅收管理員平臺交由各征收單位跟進管理。各征收單位在確保正常繳費和日常管理的基礎上,對業戶進行甄別處理:
(一)應納入稅務登記管理范疇的,各征收單位應敦促業戶辦理正式稅務登記手續。
(二)經征收單位核實,業戶已正式辦理稅務登記,因各種原因未能關聯的,由征收單位核銷業戶的臨時稅務登記,對原稅務登記號碼和社保登記號碼進行關聯。
(三)不需納入稅務登記管理范疇的,只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業戶,按純社保戶進行管理,不納入日常稅務管理(包括稅種核定、催報催繳等)。
四、有社保登記號碼,但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的業戶比照第三點(三)進行管理。五、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