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6〕39號)中有關對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規定,現對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建立門診醫療補助費用(以下統稱為“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按《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當年的實發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附件:轉發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