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市局對大、中、小型集貿市場劃分的標準確定如下:
(一)年納稅額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為小型集貿市場;
(二)年納稅額3000萬元以上至8000萬元(含)為中型市場;
(三)年納稅額8000萬元以上的為大型市場。
各單位要按此標準對轄內的集貿市場進行劃分并實行分類管理。同時,對小型集貿市場的管理要結合市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協稅護稅工作的通知》(穗國稅發〔2004〕40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協稅護稅工作的補充通知》(穗國稅發〔2004〕439號)的要求執行。
二、對于所有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實行報繳合一。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通過電話語音報稅系統或儲稅扣繳方式繳納稅款的業戶,不再單獨填報納稅申報表。如當月開具發票金額大于核定定額的,按發票金額繳納稅款;如當月開具發票金額小于核定定額的,按核定定額繳納稅款;如當月實際經營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的,必須通過電話語音報稅系統或紙質申報表按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否則按偷稅處理。
三、各單位應加強對集貿市場經營情況的調查,建立健全對市場的信息搜集和信息資料管理制度,及時掌握和了解納稅人的經營變化情況,提高稅收征收的質量和效率。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對集貿市場內經營的商品分類和單戶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和信息采集,填寫《集貿市場商品經營情況調查表》(見附件1、2),為審核納稅人申報準確性和核定定額提供依據。
(二)要求集貿市場的投資方或投資方委托的管理單位每季度提供一次市場內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市場承租戶經營信息表》(見附件3)。
(三)要求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未達起征點戶和免稅戶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別報送去年下半年和當年上半年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資料。上述資料可由代征協管單位統一收集后報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資料的格式采用《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附列資料》樣式(見附件4)。
四、臨時經營戶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代開。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3.集貿市場經營情況調查表
4.集貿市場經營情況調查表(單戶)
5.市場承租戶經營信息表
6.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附列資料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