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數據電文申報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數據電文申報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簡化征管程序,優化納稅人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款征收工作規程(修訂稿)〉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450 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單位(人)(以下簡稱業戶)采用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具體包括電話申報、軟盤申報、網上申報以及其他運用計算機技術的申報方式。
第二章 申報方式的核定
第四條 業戶采用電話申報和軟盤申報方式,應報經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業戶采取網上申報方式應向經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經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第五條 電話申報方式適用于定期定額申報的“雙定”業戶;網上申報方式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財務管理規范、采用查帳征收方式、并具備采用調制解調器(MODEM)或其他撥號方式上網條件的業戶;軟盤申報方式適用于不具備(或未辦理) 網上報稅方式而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的業戶。
第六條 業戶采取電話申報、軟盤申報、網上申報等方式應先與已加入“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以下簡稱ETS) 的商業銀行簽訂《委托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辦理繳稅帳號確認手續,確認開戶銀行可根據稅務機關指令從其指定的繳稅帳戶中扣繳稅款;有跨區涉稅項目的業戶,按有關銀行的要求簽訂協議。
第三章 納稅申報
第七條 業戶采取電話申報、軟盤申報和網上申報方式的,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業戶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電話申報和網上申報可以全天24小時進行。業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采用軟盤申報和網上申報方式的業戶應于每年末的納稅申報期內,向經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匯總的紙質報表。
第八條 業戶如采用電話報稅系統,可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市區堤圍防護費, 而其他稅種(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暫不使用電話報稅;如采用網上報稅系統,可申報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帶征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市區堤圍防護費、文化事業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如采用軟盤申報方式,可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納稅。
第九條 采取電話、軟盤或網上申報的業戶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業戶按照政策或經批準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條 業戶應對納稅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稅款計算的準確性、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申報納稅的及時性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業戶需要變更繳稅帳戶時,應在申報繳納稅款前5個工作日向經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納稅申報處理
(一)電話申報
業戶可使用廣州市任何一部固定電話或手機撥通電話后,按照電話提示音進行操作,完成納稅申報。
(二)網上申報
業戶應如實填寫申報數據,并對地方稅務機關反饋的應納稅金額和扣款帳號認真核對。只有當業戶認為稅務機關返回的應納稅金額和待扣稅款帳戶信息完全正確時,業戶才可以發出扣款確認指令。業戶一旦發出確認指令,銀行將即時扣繳稅款。
(三)軟盤申報
業戶應將申報數據如實錄入申報軟盤,并在申報期限內將申報軟盤交經管地方稅務機關前臺受理窗口,由地方稅務機關前臺工作人員將申報軟盤放入計算機讀取有關申報數據后,將軟盤交還業戶。
第十三條 業戶通過電話、軟盤或網上申報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時,只有銀行確認扣款成功后,納稅申報才得到確認,否則視為無效申報。
第十四條 業戶應在申報期限內按期申報,如未按期申報或因納稅帳號有問題(如帳號不正確或余額不足等)造成逾期申報的,經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規定依法處以罰款。
第四章 稅款、滯納金征收和罰款
第十五條 采用電話、軟盤或網上申報方式的業戶應利用ETS繳稅方式進行繳稅。
第十六條 業戶采用電話、軟盤或網上報稅方式繳稅成功后,經管地方稅務機關原則上不再開具繳稅憑證;業戶使用對公帳戶納稅時,統一由開戶銀行開具“廣州市電子繳稅回單”作為業戶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個體工商戶使用帳戶納稅時, 由開戶銀行的儲蓄所在其銀行存折摘要欄上打印標有“地稅”字樣的扣款記錄。業戶可在繳稅3個工作日后直接到開戶銀行領 取繳稅回單。如因異地抵扣等原因確實需要開具完稅憑證的,業戶可憑銀行打印的繳稅回單或銀行存折到經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
第十七條 業戶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經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并按地方稅務機關批復意見辦理,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在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八條 業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地方稅務機關發出《催繳地方稅費金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帳戶存款,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超過稅務機關核發的有關稅收法律文書所核定的期限繳納(解繳)稅款的;
(二)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繳納期限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的;
(三)已申報的應納稅款未繳或欠繳,又未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的;
(四)因納稅專用帳戶存款不足又未補足存款致使無法劃轉稅款的;
(五)其他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應繳未繳應納稅款的。
業戶逾期仍未足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外,可外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由于地方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業戶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在三年之內可以要求業戶補繳稅款, 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由于業戶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在三年之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五年。
補繳和追征稅款的期限,從業戶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具體實施辦法今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作出詳細規定的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款征收工作規程(修訂稿)>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450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