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府辦[2000]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局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向我市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申辦藍印戶口所需的《廣州市地方稅納稅人繳納稅款證明》(以下簡稱《繳稅證明》,附件1)時,須填寫《〈廣州市地方稅納稅人繳納稅款證明〉申請表》(附件2),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業主)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并交受理的征收分局審核,必要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遇到這種情況時,必須主動向納稅人做好解釋工作。
二、納稅人曾在多個征收分局繳納稅款的,可向其一個征收分局申請《繳稅證明》,該征收分局必須受理。受理分局通過計算機網絡匯總該納稅人某時段在全市實際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不包括罰款、各種費金),據以填開《繳稅證明》,同時須在計算機上作出標識,表明已對該業戶出具了《繳稅證明》。
如果受理的征收分局保存納稅人征管資料不全,有關數據資料在計算機上又搜索不到,僅有納稅人提供原始資料的,受理征收分局必須逐一甄別其完稅憑證的真偽及稅票的字軌號碼,防止出現差錯。
三、為納稅人出具《納稅證明》工作是貫徹優化服務原則,進一步樹立地稅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內容,各單位務必認真受理納稅人的申請,熱情為納稅人服務。
請各征收分局將本通知第一點、第二點第一、二款的內容在辦稅服務廳中公布,以便申請人配合。附件: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