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國家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我市征稅專用章的使用管理,經市地稅、國稅局共同研究,決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啟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征稅專用章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征稅專用章;同時停用“廣州市稅務局征稅專用章”。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地稅、國稅機構未分設的單位的用章要求。(一)在稅收通用繳款書的第一聯及稅收通用完稅證的第二聯上同時加蓋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征稅專用章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征稅專用章。
(二)對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及出口貨物稅收完稅分割單只加蓋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征稅專用章。(三)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及零稅率項目憑證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等地稅專用票證的有關聯次上只加蓋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征稅專用章。
二、對地稅、國稅機構已分設的單位的用章要求。
地稅、國稅機構已分設的單位應按各自的征收范圍分別使用地、國稅稅票、并且分別加蓋地稅局、國稅局征稅專用章。
三、對“廣州市稅務局征稅專用章”的清理要求。
地稅、國稅機構已分設和機構未分設的單位,要對舊式廣州市×××稅務局征稅專用章(以下簡稱“舊章”)進行清理,且在本單位印章領用存登記帳簿的停用欄和上繳欄內分別反映收回舊章數量及上繳市局舊章數量;并在印章式樣欄內按上繳欄順序號的對應號碼蓋上舊章的式樣。清理完后,把印章領用存登記帳簿隨同舊章于1999年2月底前向市地方稅務局計財處辦理繳銷手續。
四、加強對征稅專用章的管理。
地稅、國稅系統各單位要指定專人對地稅、國稅征稅專用章進行管理。發放印章時,必須建立健全印章領用存登記帳簿;發給基層稅務所(分局)使用時,建立印章專用卡,辦理登記簽章等手續。另外該章如發生丟失或需補充的,應將有關情況及刻制數量分別上報各自主管的市地稅局或市國稅局審批。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