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范圍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3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市局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市市屬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比照通知第二條執行。
二、對不符合稅收協定及通知規定的免征范圍的外籍教師和研究人員(含華僑,香港、澳、臺同胞,下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其工作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但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的情況及時報告地方稅務機關的除外。
四、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五、為加強對外籍教師和研究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 條、二十七條規定,現對在廣州地區院校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工作的外籍人員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如有虛報,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附表要求組織好調查工作,并于1999年5月15日前將有關調查情況報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
附件:在廣州地區院校、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工作外籍人員調查表(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范圍的通知
1999年1月15日 國稅函[1999]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稅務機關反映,在執行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有關教師和研究人員免稅條款中,所述對為締約國對方居民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我國大學、學院、學?;蚪逃龣C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的范圍不易掌握?,F根據稅收協定該條規定的原則并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對該條款所述大學、學院、學?;蚪逃龣C構或科研機構包括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稅收協定該條文中提及的大學、學院、學?;蛴嘘P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具有聘請外籍教師和研究人員資格,并由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二、稅收協定該條文中提及的科研機構,在我國是指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
三、在計算上述單位聘請的外籍教師和研究人員在華停留期及辦理有關免稅事宜時,仍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來自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86]國稅協字第030號)的規定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1999年2月13日
粵地稅發[1993]39號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