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制革廠:
貴廠《關于廣州鐵路運輸雜費收據能否作報銷憑證的請示》(穗人革財〔1999〕1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規定,來函所附《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客運運價雜費收據》屬于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由鐵路部門自行管理的專業發票,票面不套印發票監制章。
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第(二)款規定,“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上述收據未加蓋有效印章,不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有關規定,是不規范的原始憑證,不能成為合法的報銷憑證。
此復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