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企業資金帳簿的印花稅要在今年四月底前進行調整清算,并補貼印花。
附件:國稅發〔1994〕025號文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 國稅發〔1994〕025號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