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校辦工廠免征所得稅的補充通知》(粵地稅發〔1995〕05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局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對校辦企業1995年度(稅款所屬時期)所得稅的征免仍按我局1995年2月20日印發《關于校辦企業征免所得稅的意見》執行。為了使校辦企業從1996年1月1日起順利按《補充通知》執行,請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在今年下半年對校辦企業進行一次清理, 做好有關銜接準備工作。
附件:粵地稅發〔1995〕056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校辦工廠
免征所得稅的補充通知
1995年3月16日 粵地稅發〔1995〕056號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8號《關于校辦工廠免征所得稅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明確:《通知》)中所稱教育部門所辦的職業學校,是指各級教育部門出資承辦的各類職業學校, 不包括由其他部門出資創辦,只報教育部門批準、備案的職業學校。
附件:財稅字〔1995〕8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
關于校辦工廠免征所得稅的補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財稅字〔1995〕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區和部門反映,關于享受校辦工廠免征所得稅的范圍等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對校辦工廠免征所得稅的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說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范圍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小學、中學、中等師范學校、職業學校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三總部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二、學校與學校合作聯營的校辦工廠,只要聯營雙方都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及本文第一條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