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稅收環境,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我省民族自治地區及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現將《廣東省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予以公告。
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辦理事項。《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廣東省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
序號 |
優惠事項名稱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據 |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
享受優惠時間 |
1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
無 |
預繳 享受 |
2 |
廣東橫琴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設在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有關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7〕75號)。 |
1.主營業務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 3.由所在地市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預繳 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