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要求,進一步簡化、優化辦稅流程,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現將家庭唯一住房契稅征管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享受契稅優惠的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契稅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見附件),并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
二、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已經實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購房記錄進行查詢,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稅優惠;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未實行房屋信息共享的地區,以納稅人書面誠信保證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稅優惠。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后續管理工作,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共享后,稅務機關將對唯一住房情況進行查驗,對不實申報繳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處理。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0〕88號)中第一、四、五條規定相應廢止。
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優化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征管工作的公告
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優化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征管工作的公告》中“附件: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中備注“1.納稅人辦理契稅申報手續時提交地稅征收機關”修改為“備注1.納稅人辦理契稅申報手續時提交稅務局征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