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對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生產、委托加工符合《通知》規定的電池、涂料產品納稅人為電池、涂料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統稱納稅人),應按《通知》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和納稅申報。
二、對生產、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為備案類減免,納稅人應攜帶下列資料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還,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相關產品檢測能力附表復印件。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同時具有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CMA)和資質認定授權證書(CAL)的檢測機構;以及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質認定,具有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CMA)的檢驗檢疫檢測機構(具體標識見附件)。
(三)納稅人應填寫同類電池、涂料對應的所有免稅產品型號清單,并與檢測報告裝訂一并提交。免稅產品型號清單中的電池、涂料名稱或型號與企業記賬和開票的名稱應一致。
三、符合免稅條件辦理免稅備案的具體規定:
(一)對符合減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提交備案資料進行免稅備案。
(二)對前期已作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在本公告出臺后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按規定補充備案資料。
(三)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內,備案資料內容不發生變化的,可進行一次性備案。
(四)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如仍符合免稅規定,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納稅申報期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變更備案。如不再符合免稅規定,應當停止享受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對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稅務機關按規定對備案類企業進行后續管理。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