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為確保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我省的順利推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4年6月1日起,我省從事電信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電信業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
三、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一)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二)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事項按如下要求辦理:
(一)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3年12月31日前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照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納稅人自2014年6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三)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五)國稅認定機關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由主管國稅機關在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對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的納稅人,經國稅認定機關批準后,由主管國稅機關告知納稅人。
五、電信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使用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具體事宜見《關于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發票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9號)。
六、電信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須通過普通發票開票軟件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具體事宜見《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及普通發票開票軟件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0號)。
七、納入試點范圍且已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事宜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1號)。
八、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應按規定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九、試點納稅人應積極參加國稅機關組織的稅收業務培訓,同時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稅種核定、發票種類核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稅控系統申請、發票領用、稅收優惠申請、出口退免稅登記等涉稅事項。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主管國稅機關聯系或撥打12366服務熱線咨詢,也可登陸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portal.gd-n-tax.gov.cn/html/gdsite/index.htm) “營改增工作專欄”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和涉稅事項的辦理程序。
十、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