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339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稅收票證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稅收票證的聯次和用途
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紙質稅收票證基本聯次、用途的基礎上,我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印制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增加附列資料聯、通知聯,《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增加備查聯,《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增加通知聯,《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增加報查聯。上述稅收票證的附列資料聯、備查聯、報查聯為地稅機關內部管理使用;通知聯用于納稅人辦理手續,包括納稅人繳納契稅或耕地占用稅后交房產或國土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等情形使用。
二、關于稅收完稅證明的使用管理
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稅收完稅證明的使用管理,除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以外,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納稅人采用POS機刷卡方式(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向地稅機關繳納稅費,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完稅憑證的,地稅機關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交付納稅人作完稅憑證。
(二)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在自助辦稅終端打印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后可作為記賬核算憑證;如涉及辦理退稅等手續需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可憑稅務登記證或身份證明到主管地稅機關換開《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三)《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適用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包括個人所得稅)出具證明的情形,不作納稅人記賬、抵扣憑證,也不作為辦理稅費退庫的依據。納稅人通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及廣東地稅自助辦稅終端打印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繼續使用。
三、關于新稅收票證的啟用時間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各級地稅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統一啟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制發的新稅收票證式樣。原我省根據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32號)制發的稅收票證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繳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5號)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63號)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式樣,以及《關于我省地稅部門征收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使用票證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地稅發〔2011〕14號)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