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粵財法〔2011〕109號,以下簡稱“通知”),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現就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發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額在2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當月累計(含本次)開具發票金額(含當月自開發票金額)未達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稅代開普通發票,不需預繳稅款;已達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應預繳本次代開發票稅款后予以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當月已代開發票但未預繳的稅款,應在申報當月稅款時一并繳納。核定的月定額在20000元以上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 應預繳本次代開發票稅款后予以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按照查帳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當月累計銷售額(含本次代開發票金額)未達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稅代開普通發票,不需預繳稅款;已達到20000元以上的,應預繳本次代開發票稅款后予以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在申報當月稅款時,已預繳的稅款可在其應納稅額中扣減。
(三)按次(日)納稅的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當次(日)代開金額不足500元的免稅代開;當次(日)代開發票金額在500元以上的,按實際開具金額繳納稅款后予以代開。
(四)銷售額未達起征點的納稅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關于新標準調整前相關稅務文書的處理
“通知”下發前,主管稅務機關已核定定額并按照起征點舊標準出具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對照起征點新標準如屬于未達起征點的,原《核定定額通知書》統一失效,原定額執行期內適用《未達起征點通知書》,稅務機關不再逐戶換發新文書。
三、關于新標準調整前退稅問題的處理
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已預繳稅款,但當月累計銷售額未達20000元的,可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回已預繳的稅款。對其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后給予退稅。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5〕44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2號)第四章第七條“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于同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累計征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