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事項公告如下: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需以主管國稅機關發放的《廣東省營改增納稅人調查確認表》,對2011年度的應稅服務營業額進行確認。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辦理申請認定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自
三、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1年1月至12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屬于其他個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
五、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六、認定機關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從2012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由主管國稅機關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七、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