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精神,支持農民發展生產,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就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管理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的督促和指導,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核算水平。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稅務登記后,應按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稅務登記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購和使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情況供售發票,對用票量較大的實施器具開票。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可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憑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五、各地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減免稅備案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按《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
六、各地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納稅評估,及時了解掌握當地農產品的種類、生長季節、生長周期、畝產量等數據,可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本社與社員的有關交易量(額),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地核查,提高核查質量。
七、各級稅務機關應提高認識,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宣傳和輔導,強化與農業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系,促進協調配合,切實做好稅收服務工作。
備注:本篇法規中第五條已被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和調整部分增值稅文件的公告(公告〔2015〕17號)調整為“各地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減免稅備案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按《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