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
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06]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132號)已于2005年底到期。為了繼續改善傷殘人員福利和保障傷殘人員權益,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征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繼續按照財稅[2004]13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