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的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