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93號)轉發給你們,省局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我省進口車輛車價信息的管理工作
我省進口車輛車價信息管理工作由廣州市稅務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采集期采集的進口車輛車價信息,應于規定的時間將審核匯總后的電子文件上傳省稅務局。
二、關于我省國產車輛生產(改裝)企業代碼和商標品牌代碼
按照《“序列號”編碼規則》規定,省局編制了我省國產車輛生產(改裝)企業代碼和國產車輛商標品牌代碼,生產(改裝)企業代碼以地級市為單位,分兩大類,第一大類為汽車生產(改裝)企業,代碼從01至20順序編制,第二大類為摩托車生產(改裝)企業,代碼從21至99順序編制。國產車輛商標品牌代碼以生產(改裝)企業為單位,代碼從01起順序編制(詳見附件)。生產(改裝)企業和商標品牌發生增減變化的,各市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局并按上述規定編制。
三、關于車價信息的采集和傳遞時間
主管稅務機關以采集期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中旬為采集時點采集車價信息。各市稅務局應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25日前(節假日順延),將逐級審核匯總后的車價信息電子文件上傳省稅務局。
四、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稅務局。
附件:廣東省國產車輛生產(改裝)企業代碼和商標品牌代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6年9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總局制定了《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附件:1.車輛購置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
2.車輛購置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
3.“序列號”編碼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
2006年6月22日
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以下簡稱車價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車價信息的采集、審核、匯總、上傳以及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下發。
第三條 車價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信息采集,計算機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技術支持。總局負責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下發。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指定專人負責車價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車價信息采集范圍為條例規定征收范圍的所有車輛。
第五條 國產車輛車價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到轄區內車輛生產(改裝)企業采集。進口車輛車價信息由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廣東、深圳六省(市)主管稅務機關到國外車輛生產制造企業駐中國代表處、進口汽車品牌中國地區代理商及掌握進口車輛車價信息的有關單位采集。
第六條 國產車輛車價信息采集內容包括:生產(改裝)企業名稱、主管稅務機關代碼、車輛類別、商標名稱和產品型號、噸位、座位、排氣量、主要配置、出廠價格、參考零售價格。進口車輛車價信息采集內容包括:國別、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和產品型號、噸位、座位、排氣量、主要配置、計稅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采集汽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及電車價格信息時,對于同一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型號(以下簡稱同型號),因配置不同有多個出廠價格的車輛,應按照產生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分別采集。
主管稅務機關采集摩托車價格信息時,對于同型號的國產車輛只采集最低的出廠價格,進口車輛只采集最低的計稅價格。
第八條 辦法第七條產生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內容如下:
轎車、越野車:變速箱類型(手動、自動)、驅動型式、天窗、空調、電子巡航系統、視聽系統、電動門窗、中央集控門鎖等。
客車:發動機、底盤、變速箱、懸架類型、空調類型、視聽系統、衛生間等。
載貨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發動機、底盤、變速箱、箱體材質、罐體材質、制冷機類型、軸數等。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采集的內容填報《車輛購置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見附件1)、《車輛購置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見附件2)。
表中序列號按《“序列號”編碼規則》(見附件3)編制,“序列號”一經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條 車價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別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體采集時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購置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和《車輛購置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說明及《“序列號”編碼規則》的要求,對采集的車價信息進行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傳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7日前(節假日順延),將匯總后的車價信息電子文件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核定并下發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