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的請示》(汕國稅發〔2005〕233號)悉。關于向農村居民收取的電費中包含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維護費和電工經費)是否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問題,經向廣東電網公司了解,我省仍有部分代管縣的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中包含了農村電網維護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計委關于加快實施城鄉用電同價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2]65號)規定精神,實行城鄉同網同價后,對代管縣供電企業收取的農村電費中包含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其對應的收入基數在財務上單列,并且專款專用的,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