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轉發給你們,對要求享受財稅[2004]29號文稅收優惠的外籍個人,如對其居民身份難以確定的,一律要其提供所在國家稅務當局開具的負有居民納稅義務的證明,不能提出證明的,不得享受該優惠請一并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財稅[2004]29號
廣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香港、澳門地區與內地地理位置毗鄰,交通便利,在內地企業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員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港澳之間。對此類外籍個人在港澳專區居住時公司給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能否按照有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管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