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7號)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高等學校辦學模式改革,提高辦學效益和辦學質量,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現對高校后勤實體及社會性投資建設、經營的高校學生公寓(以下簡稱學生公寓),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向高校學生出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與高校學生簽定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對高校后勤實體及社會性投資者經營學生公寓,獲得租金所涉及的營業稅,按照財稅字[2000]25號文件通知的政策執行。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現行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已享受免稅優惠免征的稅款應予以補繳。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執行。此前未征稅款不再補繳,已征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