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湛江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確定磷脂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湛國稅發[2002]52號)收悉。現就磷脂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批復如下:
以大豆為原料生產的磷脂是一種為滿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飼料中的少量物質,應屬飼料添加劑,不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所規定的飼料范圍,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