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最近,根據群眾舉報和省局組織開展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專項檢查,發現一些生產企業涉嫌虛大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偷騙稅的問題。為了有效防范和打擊這種偷騙稅違法活動,省局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對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
一、嚴格按照“先核后報”和“先查后退”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按規定每月向主管征稅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應填報《ΧΧ出口(供貨)企業有關情況的報告》(式樣與參考內容見附件,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由企業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和納稅情況如實填寫,第二部分由主管征稅機關的稽核、管理部門對企業填報的有關情況進行逐項核查,經審核無誤后加具意見,由經辦人員及主管分局長簽名、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退稅部門初審無誤的其他退稅資料逐級上報審核審批。對在核查《報告》中發現的異常情況,主管征稅機關應及時向企業提出質詢,如企業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暫緩上報企業的退稅資料。各級國稅機關在審核、審批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出口貨物退稅業務過程中,凡發現有偷、騙稅疑點的,應移交稽查局進行深入檢查,并辦理移交手續。對經稽查局檢查后仍未能排除疑點的,應暫緩辦理退稅,查實確無偷騙稅問題后方可辦理退稅。
二、對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主管征稅機關要在嚴格核查其生產銷售、原材料購進及進項稅額等情況的基礎上,進行“免、抵、退”稅業務的綜合評估。主管征稅機關的稽核、管理部門應對企業的生產場地、主要生產設備、生產能力、生產規模及生產的品種、數量等進行實地核查,并登記《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由各市自行設計),建立企業基本情況資料檔案。在認真貫徹執行省局《關于加強我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22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增值稅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21號)的基礎上,對企業生產出口貨物所耗用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的進項稅額,要重點審核以下項目:第一,對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有關欄目,特別是銷貨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等項目填寫不全或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進項稅額。第二,對當期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進項稅額抵扣較大的,應對企業提供的過磅單、入庫單和付款憑證等進行認真審核,凡是對購銷行為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的,應待查實后才予以抵扣。第三,對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委外加工生產出口貨物的,要在審核確認委托加工業務真實性的基礎上才予以抵扣其進項稅額。對受托方在本地的要進行實地核查,受托方在外地的要發函進行調查。
退稅部門審核企業的“免、抵、退”稅業務時,在對企業申報的退稅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的基礎上,還要綜合出口與收匯信息、稅收征管資料及《報告》等相關情況對企業的出口退稅業務作如下綜合評估:第一,企業的生產廠房、主要生產設備和工人數量等所反映出的生產能力與企業的銷售規模是否匹配。第二,企業生產出口貨物的投入產出比、收購的原材料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月產量和銷售量等指標是否正常,是否超過同一行業、同類產品的正常范圍。第三,企業的資金往來情況是否正常,對有大額現金支付、期末應付帳款巨額掛帳、委托付款以及其他資金結算異常的企業,要查明原因。第四,對收購額或收購價格異常、開票量異常、收購資金異常以及銷售額變動率異常的企業要重點核查其購銷業務是否真實,帳實是否相符,有無虛大收購發票金額或接受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等行為。對評估情況異常而企業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應暫緩辦理企業的“免、抵、退”稅業務。
三、對生產企業生產銷售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貨物給外貿企業出口的,比照上述要求加強管理。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銷售貨物給外貿企業出口的企業,在每月首次申請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時,應將上個月的有關情況填寫《報告》,送主管征稅機關審核。主管征稅機關的稽核、管理部門要嚴格核查出口供貨企業的生產銷售、原材料購進和納稅情況,并在《報告》加具意見,由經辦人員及主管分局長簽名,征收部門據此《報告》方可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報告》也可作為主管征稅機關審核企業出口貨物預繳稅款多征退庫申請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復函的主要依據之一。
四、對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進行清理檢查。各市要在近期內對2002年以來發生有以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進行全面清理檢查。首先布置企業自查,對虛大收購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的進項稅額,企業必須立即自行糾正并予以剔除。企業自查結束后,由各縣(市、區)局統一組織進行專項檢查,各市局負責復查驗收。對專項檢查中仍發現有虛大出口貨物進項稅額進行偷騙稅的,應依法嚴肅處理。各市的清理檢查情況于5月底之前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省局將對各市的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 ××出口(供貨)企業有關情況的報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出口(供貨)企業有關情況的報告
所屬月份 年 月
一、出口(供貨)企業有關情況(由企業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和納稅等有關情況如實填寫):
(一)產品產銷存等情況:
上月結存: (產品)數量 金額 元
本月生產: (產品)數量 金額 元
本月銷售:內銷: (產品)數量 金額 元
出口(供貨出口): (產品)數量 金額 元
月末結存: (產品) 數量 金額 元
(二)生產場地、規模、設備情況與生產品種、能力的情況:
本廠自有廠房 平方米, 有 生產設備 臺, 本月有生產工人 人, 管理人員 人,主要生產 (產品), 月生產能力約為 。
(三)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情況:
本月購進原材料、輔助材料及包裝物等主要從 (地區)購進,本月共取得專用發票 份, 其中通過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 份,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元,農業產品收購(普通)發票、廢舊物資銷售發票 份,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元。
(四)生產出口(內銷)貨物的情況(包括生產數量耗用電力、原材料、包裝物情況,委托加工、外購等情況):
本月自產的 (產品)數量為 ,本月領用原材料及輔助材料 元,耗用電力 度, 金額 元, 包裝物 (個、打、噸), 金額 元, 運費 元。
本月 (有、無)委托加工,本月委托 企業加工生產的 (產品)數量為 。
本月產品銷售收入為 元,其中出口(供貨出口)銷售收入 元,出口(供貨出口)銷售收入中自產產品 元,委托加工產品 元,外購產品 元。
(五)資金流向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本月通過現金支付的購進原(輔)材料貨款 元,委托他人付款 元;購進原(輔)材料的本月期末應付帳款 元,占本年購進原(輔)材料貨款的 %。
企業財務(簽名): 企業負責人(簽名):
企業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二:審核意見及結論(由主管征稅機關的稽核、管理部門審核后填寫):
經審核,該企業上述申報的有關情況 (是、否)屬實。該企業生產產品數量、金額與生產設備能力 (是、否)相符,農業產品收購(普通)發票、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進項稅額 (是、否)已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進行抵扣,企業的資金往來情況 (是、否)正常, (能、否)按規定設置帳簿及使用會計科目, (能、否)正確核算應交增值稅及出口退稅。 (是、否)同意上報審核審批該企業的“免、抵、退”稅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審核人(簽名): 復審人(簽名): 分局長(簽名):
基層國稅征收分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