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通知》(國稅發〔1995〕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5〕417號)的精神,保證普通發票換版工作的順利實施,配合全國稅務機關做好換版宣傳工作,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統一更換新版普通發票的通告》發給你們。請各地稅務機關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介廣泛進行宣傳,使廣大群眾和用票單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發票的基本特征以及發票管理的各項規定,提高依法使用發票的自覺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統一更換新版普通發票的通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的管理,提高普通發票防偽性能,便于普通發票在全國流通和識別真偽,保護合法經營,打擊發票領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堵塞稅收漏洞,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國更換使用具有統一防偽措施的新版普通發票。現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國更換使用具有統一防偽措施的新版普通發票,舊版普通發票同時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發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發票發票聯采用專用水印紙印制,水印圖案為菱形,中間標有SW字樣,發票聯不加印底紋。
(二)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號碼采用有色熒光油墨套印,印色為大紅色,在紫外線燈下呈橘紅色反應。
(三)對目前尚不具備使用帶水印無碳壓感紙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使用無水印普通無碳壓感紙印制發票聯。發票監制章及發票號碼仍采用有色熒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印制、購領新版普通發票。嚴禁私印、私售、偽造、倒賣、轉讓發票。
四、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銷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支付貨款或服務費用時都有權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開發票或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嚴禁涂改、虛開、代開發票。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五、所有用票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都應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管普通發票,嚴防丟失、被盜。對需要繳銷的舊版普通發票要清點造冊,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按照規定方式進行銷毀。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普通發票換版工作,對本地區普通發票印制、購領、使用、保管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和清理整頓。凡檢查出來的各種發票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