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關于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及第26號公告中,境外單位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中,代扣代繳城建稅從2021/9月開始減免,請問教育稅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是否也是從2021/9月開始減免?若減免但已繳納,需要什么資料辦理退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三條?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因此,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兩個附加比照城建稅政策執行。
二、誤收多繳需要申請退稅的,您可登陸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網站查看辦理流程及辦理資料,具體路徑為:公眾服務-辦稅指南-辦稅指南-3申報納稅-3.15退(抵)稅辦理-3.15.1誤收多繳退抵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30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