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現有一套自建房,房產證上的登記時間是1994年12月28日,國土證登記時間為2010年6月5日,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如果現在法定繼承過來之后再立即把此房交易過戶出去,需不需要交納增值稅和個稅?甚至是否還需要再交出讓費?而這個是否需要交納,這個年限核定標準是按原房產證上時間(1994年12月28日)計算,還是按照繼承過來之后的日期計算?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規定:“二、《通知》第三條第四款中規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 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四、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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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8 17:19